提问者: simpl_tree_01   2008-01-18
请商友帮我解决:南京如何申请建筑装饰施工姿质      50
南京如何申请建筑装饰施工姿质
 
分类:行业类 > 建筑、建材  
回答:南京如何申请建筑装饰施工姿质(共有7条)
请楼主到南京市建设局或者建委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咨询一下.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回答者: ywg3522_03  01-23 16:08 
不错,正如楼上所说,要去本地相关部咨询下会比较清楚.
 
回答者: shkeheng_01  01-25 16:08 
很简单,正是一楼说的
 
回答者: jiazai213_05  01-25 16:39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市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市内装饰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内装饰,是指市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包括市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市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第三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太原市市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太原市轻工总会是全市市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第六条:市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并按时进行年审。第七条:市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申领甲级姿质证书,由市装饰办报到省市内装饰管理机构,经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申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市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三)申领丁级资质证书,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轻工业局印制的文本,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第九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与室内装饰投标,承揽室内装饰业务,必须出示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第十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第十一条: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工程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家装除外)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结构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构图等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技术和质量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第十四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军事、保密及其它不宜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除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揽工程的,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提供便利条件。外地施工企业到我市承揽工程的应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进行资质验证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由省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和省工商部门统一制发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合同》文本。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设计、施工收费标准、预算定额、工程质量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施工。保证室内装饰工程安全。第十八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由工程质量而出现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规定依据《太原市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由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用户反映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室内装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二)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三)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四)超越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的(五)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八)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未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而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对应当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以及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总造价2%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包括整体工程的室外部分  建筑装饰业的管理规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回答者: akunlun_d_03  01-25 20:39 
建设局可办
 
回答者: lovehlc_03  01-28 20:39 
我可不在行啊
 
回答者: yccenter_05  01-31 20:39 
来学习!
 
回答者: abcdfg_07  01-3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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